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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朝阳最新公积金政策有哪些变化?

2016-12-25       浏览次数:1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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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朝阳最新公积金政策有哪些变化?

市政府决定对《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》(市政府令第16号)作如下修改:

 

《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》第十条增加一款:“驻朝阳市的中省营单位的公积金基数可执行其所在行业标准,执行其行业标准的,需提供其行业相关标准依据。”

 

第十八条修改为“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,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。”

 

第二十四条(三)修改为“具有购房款总额20%以上的自筹资金;”

 

第二十五条(三)修改为“夫妻双方最近三个月工资银行流水及个人信用报告;”(四)修改为“20%以上的购房付款收据原件;”

 

第三十条修改为“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最高限额80万元。具体确定方法如下:(一)按照房屋总价比例确定贷款限额,购买商品住房的,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住房总价的80%;购买“二手”住房的,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住房成交价的50%—80%,具体额度按房龄确定。”

 

第三十一条修改为“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贷款人男满65周岁,女满60周岁,但最长还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。”

 

第四十二条修改为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:

 

(一)购买、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、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;(二)离休、退休;(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;(四)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、澳、台地区定居;(五)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;(六)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;(七)支付房租;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 

按照前款(二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,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。”

 

删除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四条。

 

第四十五条修改为“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(一)项的,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金额;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(六)项的,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还款付息额;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(七)项的,提取金额每月不超过900元。”

 

第四十七条(三)修改为“回迁住房,需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、增补面积款发票。”第(十二)修改为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,需提供遗产继承协议书、死亡证明或由法院出具的《宣告死亡判决书》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。”增加一项“支付房租的,租住公共租赁住房,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、租金缴纳证明;租住其他住房,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、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。”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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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 公积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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